【案情回顾】
李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2013年5月,李某发起成立了某协会,并任会长兼法定代表人。该协会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反映创业者的要求,维护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2013年至2016年,某公司和某协会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以互帮互助为幌子,推出余缺资金调剂服务项目,对外进行宣传,以月息1至2分为诱饵,以某公司为借款人,某协会为担保人,与出借人签订协会会员余缺资金调剂理财协议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200多万元,再向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最终造成200多万元不能归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某公司和某协会的名义,超出经营范围,通过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调处行业纠纷、维护行业权益、推进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联结企业与市场的纽带,也是构建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今年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着行业协会商会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必须谨慎防范、依法惩治。本案的发生,既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不法分子打着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警醒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注重自律,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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